律师介绍

朱映东律师 朱映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现就职于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执业十余年来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的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擅于从宏观上把握案情,分析案件,从细微处找出症结所在,...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朱映东律师

手机号码:18315325999

邮箱地址:zhuyingdong@163.com

执业证号:13414200610626423

执业律所: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路8号

综合法律服务

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

鉴定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充实,依据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推理是否符合逻辑,论证是否充分有力,是评断鉴定结论证据价值的重要依据。因而,鉴定文书的标准化是司法鉴定标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部分省地方立法也对鉴定文书进行了规范。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规定:

(1)司法鉴定能够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文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条件不足或其他原因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鉴定文书可出具鉴定意见。

(2)鉴定文书正文应当表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机关和委托人、案件名称、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3)鉴定人、复核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2001年8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从第37至42条对司法鉴定文书作了规定:

(1)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2)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3)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审查(咨询)意见事由、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4)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5)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6)司法鉴定文书不得用文言文、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并规定了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无效的情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